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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4.05.006

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二阶构造

引用
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案件通过个别诉讼方式解决虽符合诉讼原理,但因消费者诉讼动力不足、司法资源有限而难以穷尽经营者的不法收益.集团诉讼、团体诉讼、示范性诉讼和共同代理人诉讼等立法或者司法层面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试图通过法定赋权模式或者意定赋权模式实现化繁为简的宗旨,但均在实现集体性纠纷解决的规模化效应和确保当事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二阶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团体诉讼制度将法定赋权模式与意定赋权模式高度融合,则很好地解决了前述矛盾,代表着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团体诉讼的未来走向.尽管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确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团体诉讼的二阶构造,但在解释论上得将确认共通性义务的一阶程序解释为公益诉讼,而将个别确定消费者债权的二阶程序解释为诉讼信托,并将消费者放弃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凝集成撇去不法收益请求权并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具有公益诉讼属性的补充性撇去不法收益之诉.

公益诉讼、团体诉讼、示范性诉讼、集团诉讼、撇去不法收益之诉

D92;DF5

肖建国教授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10XNI033

2014-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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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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