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4.03.010
行政主体从事私法活动的公法界限——以德国法为参照
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法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以公法规范控制行政主体对公权力的行使,但是行政主体也常常按照私法实施活动,这类活动仍不免受到公法的制约.为此,可以参照德国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体系性地探讨它由公法给定的实施前提和活动规范.这类活动分为国库行政(辅助活动、营利活动、财产管理)和以私法形式履行行政任务(包括直接以私法形式和以组织私法化履行).国库行政在我国虽不需要严格前提,但主要受制于相关的单行立法.相比之下,我国行政主体应在能有效履行行政任务时方得采取私法形式,在组织私法化时更应获得立法授权,而对具体的给付活动,我国相应规范既有规定了以公法方式进行的,也有规定以私法方式进行的,还有规定以具体行政行为先行、第三方私法行为追随的方式,对第三种情形可以双阶理论分析.以私法方式履行行政任务,遵循的不是私法规范,而是公法和私法规范所复合成的行政私法.
行政活动、国库行政、双阶理论、行政私法
D92;D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13201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31541310619
2014-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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