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4.02.011
德国法上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之评析
德国于2008年修改《有限责任公司法》之时,在全世界范围内首创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股权交易安全,降低股权交易成本.该制度构成的核心,在于改造原有的股东名册制度,使之作为股权之权利外观基础.尽管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法律政策值得肯定,但因股东名册改造规则并不完善,因此其并不能有效地实现股权之权利外观功能.受此影响,股权善意取得在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上,也就不免存在不足甚至漏洞.所有这些问题均使得德国法上这一颇为复杂的新制度,并未实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从而备受批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规定以公司登记中的股东登记为基础,认可了股权的善意取得但此种股东登记能否充当股权之“权利外观基础”等核心问题,在我国仍缺乏深入讨论.因此,评析德国法的这一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法也深具启示意义.
商事登记、股东名册、股权善意取得、权利外观基础
D92;D9
2014-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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