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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4.01.030

公司高管义务与董事义务一致吗?——美国的司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
长久以来公司高管的义务并没有得到美国司法机构和学者的注意,高管义务从来都是淹没于董事义务之中的.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2009年的判决第一次单独讨论了公司高管的信义义务,虽然其明确主张公司高管与董事的信义义务一致,但美国有学者在公司高管与董事角色和地位相区别的基础上,提出高管的信义义务应区别于董事的信义义务,原则上高管承担的信义义务,主要是其中的注意义务,应比董事承担的信义义务的要求要高,即高管违反注意义务承担责任的标准为一般过失原则,而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承担责任的标准为重大过失原则.因为高管掌握着经营管理公司的核心权力,而董事(会)则处于指示和监督的地位.借鉴国外的研究,我国应树立两个理念:一是兼任公司高管的董事义务应重于独立董事,二是“董事长中心主义”的公司和“经理中心主义”的公司高管义务应有所区别.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信义义务、注意义务

F27;D92

2014-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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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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