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4.01.029
论互联网的规制体制——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规制对于网络空间中秩序的维持和公民权益的保护,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成为互联网的唯一规制主体,恰恰相反,自我规制组织在网络空间中也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互联网法制建设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各自比较优势的规制体制.各国关于互联网的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各自有其特点.我国当下的互联网规制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我国未来互联网规制体制的健全和完善,一方面应提高互联网政府规制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水平,增强其效能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应根据社会优先的理念,更多地放权于社会,让互联网行业团体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发挥作用.此外,在政府规制过程中应促进行业团体对规制决策的参与,而对于自我规制政府也应发挥激励与监督作用.迈向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相补充、互为支持的合作式规制体制,应成为我国互联网规制的发展方向.
互联网、规制体制、政府规制、自我规制
D63;F83
2014-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1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