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4.01.022
如何理顺刑事司法中的法检公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对深化司法改革予以高度关注,而完善司法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司法中法检公三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机关分工制衡的科学原理.该原则首先规定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并保持至今未改,《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第135条对此原则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使该项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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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4-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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