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3.06.008
英美违法合同禁止返还规则的例外
英美法处理违法合同的一般规则是不得强制履行,对已履行的部分法院亦不得提供返还救济.这一规则的价值与立论依据值得肯定,但在违法认定较为模糊的语境下却显得过于僵硬和严苛.因而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法院往往借助“例外”来予以缓和,并逐步呈现类型化趋向,但这种类型化的处理模式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会遭遇种种困顿.对于一般规则及其例外的发展走向,有学者指出,“允许返还”实际上正逐步颠覆一般规则的传统地位,另有学者则认为解决例外情况适用困境的改革方向是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成文化.但笔者认为这两个论断的得出都还显得为时过早,诸多证据表明“禁止返还加例外”之适用模式仍会在英美法上继续沿用.虽然自由裁量权的成文化取向尚未成为主流,但学者们在论证其可行性过程中就主要衡量因素所做的框架性设计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违法合同、公共政策、返还、自由裁量权
D92;H31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