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3.06.007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不法与主观罪责
危险驾驶罪情节犯之争,需要厘清“但书”规定的立法与司法、应然与实然两种关系.抽象危险犯以缓和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只要有类型化的行为就有危险.具体危险犯还要对规范保护的具体对象造成现实威胁.抽象危险犯类型化的程度存在不同,有时需要进行具体判断.将危险与实害并列为独立结果,会割裂对行为客观危害和不法属性的整体评价,且违背基本逻辑、常识与法理,导致技术性概念的实体化.危险驾驶的不法属性,必须着眼于其造成严重伤亡的高度盖然性.危险故意与实害故意内在一致,犯罪故意的认定应坚守传统的“实害结果本位”,其主要考量因素是行为的客观风险与社会的规范要求.风险越高,要求愈甚.汽车交通的发达使得危险驾驶行为的现实风险极大地提高,但人们总是习惯于以旧的标准来评价“新”的行为.立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意在排除个人自信,型塑新的交通伦理.只要有行为故意即可推定结果故意.危险驾驶造成重大或者紧迫危险或者严重伤亡时,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情节犯、危险犯、犯罪结果、罪责、主客观相统一
D91;DF6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风险的治理与非传统安全的刑法保障”13AF01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及其消解”2013031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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