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3.05.015
全球信息化秩序下的法律革命
20世纪80年代以降,民族国家制造业社会向全球信息化秩序转型.法律全球化与信息全球化相互推进,这对全球法律格局产生了革命性影响.在法律客体与财产类型层面,伴随信息资本的全球流通,知识产权成为核心法律部门,传统产权已难以把握信息资本主义的真实动力.大量自治性客体出现,信息资本围绕“原型”创新展开竞争,当代法律必须针对这些变化提供新的规范性框架.在法律空间层面,信息全球化打破了民族国家的疆域限制,法律系统不再受限于领土分化,进而获得全球范围发展的动力.全球信息化秩序重组了全球法律空间,在互联网数字宪法、全球商人合同法、药物专利法以及超国家宪法等领域都出现了法律发展的新契机.全球各大系统的内在冲突,也推动“社会性宪法”的诞生.在法律时间层面,古典法律时间被充满风险的信息化时间取代,所有法律关系都进入到时间性的流动平面.“后风险社会”的到来,既使当代法律变为一个风险性系统,也使当代法律陷入与代码同化的危险.在全球信息化秩序重组中,法律系统将承担比过去更为重要的社会功能.
信息资本主义、全球信息秩序、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法律革命
U49;TP3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0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