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6728.2013.05.012

论公司行政解散权的存废

引用
与域外公司法普遍倾向于不承认行政解散权相对比,我国立法将过多的“违法事由”均托付给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的泛行政解散权的规定,属于“泛行政解散权”的制度设置,这主要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承继与强大的行政干预的路径依赖,需要反思与检讨.泛行政解散权的消解,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所必需.泛行政解散权的消解的主要方向是向公司自治、司法解散的回归,这并非是国家公权力的全面退出,而是要合理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实现公司自治、行政监管与司法干预在公司解散事务上的和谐共生.

公司解散、行政解散、泛行政解散权、司法解散

D92;F04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资助,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研究项目"政府规制公司法律问题研究"08CFX027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59-7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2013,(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