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3.05.012
论公司行政解散权的存废
与域外公司法普遍倾向于不承认行政解散权相对比,我国立法将过多的“违法事由”均托付给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的泛行政解散权的规定,属于“泛行政解散权”的制度设置,这主要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承继与强大的行政干预的路径依赖,需要反思与检讨.泛行政解散权的消解,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所必需.泛行政解散权的消解的主要方向是向公司自治、司法解散的回归,这并非是国家公权力的全面退出,而是要合理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实现公司自治、行政监管与司法干预在公司解散事务上的和谐共生.
公司解散、行政解散、泛行政解散权、司法解散
D92;F04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资助,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研究项目"政府规制公司法律问题研究"08CFX027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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