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3.04.008
劳动权利能力的三重限制
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几乎不会受到什么特殊限制不同,自然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受到社会法上的三重限制:第一重限制,基于侧重保护劳方权益的维度,有必要设定判断自然人是否处于适宜劳动年龄的标准.劳动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且接受完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重限制,基于适当兼顾资方权益的维度,有必要确立评测自然人是否具有剩余劳动能力的依据.劳动权利能力终于自然人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或者因其他法定或约定事由致使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劳动权利能力提前终止.第三重限制,基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度,应当制定劳资双方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劳动标准,双方的意思自治都受到外在拘束.
劳动权利能力、适宜劳动年龄、剩余劳动能力、意思自治、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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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4;D91
201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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