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3.04.004
何谓“严格的批准手续”——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条款的合宪性解读
批准手续是控制技术侦查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所在.新《刑事诉讼法》尽管要求技术侦查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是对批准手续的内容、主体、程序均没有明确.历史上,技术侦查批准手续完全呈封闭状态,从批准权的设置、运行到批准文件的备案都由侦查部门自我决定,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这既不利于落实宪法中的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又可能侵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通信权、住宅不受侵犯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鉴于国内外在技术侦查领域的利弊得失,这个“批准手续”一定不能是只受侦查部门自我控制的、粗疏的、不受外部监督的批准手续,而应该是一个中立的、细化的、受到外部监督的批准手续.具体来看,批准主体宜由法院充任,而申请主体应当为侦查机关的高级主管人员或得到其授权的人员;申请时应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而在批准时应当落实“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
技术侦查、批准手续、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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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2
国家重大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编号:11&ZD081子课题"法的本土化——以考察宪法与政治经济体制为中心"以及2011-2012年度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优秀学位论文类项目"宪法对侦查权的制约与人身自由的保障"项目编号:20111003的阶段性成果,上海地方高校人文学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目"宪法对侦查权的制约与对基本权利的保障",HZ-B2012036
201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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