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3.02.019
应接受国际条约中的个人申诉机制
我国已经批准的联合国人权条约中,已有5个规定了个人申诉机制.个人申诉机制需要另行接受才可以,但我国现在一个也没有接受.笔者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应与国际机制相衔接.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没有哪个案件解释到最后不是人权案件.我国接受了人权条约的个人申诉机制,至少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当事人认为我国法院的判决不够公正,那就可以申诉.现在,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终审判决,一直在上访.在接受人权条约的个人申诉机制后,如果当事人申诉失败,这意味着我国法院确实处理得对;如果当事人申诉成功,我国应该履行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为什么说意见呢?因为这是准司法,不是法院判决.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出来之后,国家可接受可不接受.但是,从实践来看,国家不接受的还是少数.因为如果国家不接受,将承担很大的道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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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D81
2013-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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