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3.02.014
应祛除法院工作“行政化”
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笔者对于法院工作"行政化"的弊端感触颇深,也深知祛除行政化的重要意义,更能理解进行此项改革的难度.近二十年前就有专家深刻分析过我国审判活动"行政化"的各种表现、危害,并提出了相关改革建议.在过去二十年里,学术界对法院工作行政化这座"堡垒"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理论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也对其发动过无数次"进攻",比如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合议庭制度、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实行院长庭长办案制度等等.虽然这些理论研究和改革措施使司法规律更加清晰,使法院行政化程度在某些领域有所减弱,但并没有最终消除行政化,甚至因种种原因使行政化在某种程度上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党的十八大部署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院工作行政化又成为改革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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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TP3
2013-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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