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3.02.010
司法独立的本质是依法办案
司法独立在中国语境下,在官方文件中,是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来表述的.从十五大的报告就开始这样表述,一直到十八大.怎么理解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政治体制下坚持司法独立?这个问题最敏感的落脚点就在于如何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这是中国独有的问题,在西方根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而在中国,如果能破解这一难题,司法独立就有望突破,有望取得实质的进展.
目前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是要建立司法的公信,确立司法的公正.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根本的出路就是坚持司法独立,要正确处理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对于过去某些说法和传统观念,应当进行反思.过去通常把党的领导和司法工作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如何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解读为党对司法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命.这样一种观点导致了司法的不独立,导致了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趋势.从实践效果看,地方党委对司法个案办理、人事任免方面的过多干预,导致了审判案件不是依据事实与法律,而是依据党委的指示、命令.赵作海、佘祥林等案件都是由个别地方党委领导对司法的不当干预所导致的.
司法独立、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司法工作、地方党委、人民检察院、政治体制、司法改革、实践效果、审判权、人民法院、官方文件、法的公正、干预、党委领导、传统观念、处理、案件、行政化、十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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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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