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2.06.024
论刑法上的具体危险的判断
未遂犯之危险不属于具体危险,难以用同一的方法来判断这两种不同的危险。具体危险的判断分为三阶段:首先把行为时的所有客观事实分为促使侵害结果发生的诱因与阻碍侵害结果发生的救助因素,其次判断诱因是否已经使法益陷入危急之中,再次判断救助因素的出现是否值得信赖。我国刑法学关于具体危险的认定时间过于提前,从而引发了诸多理论混乱。不能将日本刑法中的“独立燃烧说”作为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罪的既遂标准。不存在所谓的“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自动阻止侵害结果发生”问题。
具体危险、未遂、既遂、危险犯、独立燃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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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法学各部门)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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