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2.05.006
经济效用与物权归属——论物权法中的从附原则
在不同的物合成一物时,只要不悖于交易观念,与其余部分紧密而持续结合的部分为合成物的成分,为了维持物的整体效用最大化,合成物所有权被重新界定,要么是主物所有权扩及物的整体,要么由原所有人共有。这一在物的效用经济功能引导下确定权属的强制性规范,将合成物塑造为整体特定的客体,配合了特定原则和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具有普适性,被称为从附原则。如果成分与主物或其他成分在合成前归不同人所有,从附原则将对成分原所有人不利,为达致利益平衡,法律效果受限的不当得利就成为关联规范。在成分因正当事由从物的整体中分离,从附原则即被突破,成分独立负载所有权,但会受制于主物与从物的一体处分规范。
从附原则、物的效用、权属界定、成分、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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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中的事实行为研究"08BFX068;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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