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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2.04.012

品格证据在性骚扰民事案件中的运用——美国的立法、判例及启示

引用
美国近年来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妇女利益”的社会政策的影响下,品格证据的使用规则在立法方面出现了向受害人一方倾斜的趋势:在性骚扰民事案件中禁止使用受害人的品格证据,允许使用加害人的品格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1—415条确定的品格证据使用规则通过判例法进一步精细化,力图在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我国在对待性骚扰案件中的品格证据的问题上,也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品格证据的使用应当严格贯彻“关联性”、“相似性”、“有限性”原则,同时应加强品格证据使用的程序保障制度的建设。

品格证据、民事案件、性骚扰、判例法、美国、立法、程序保障制度、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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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证研究”08JJD820174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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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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