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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2.04.011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与立法模式之反思

引用
受女权运动的影响,绝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将以“暴力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转变为以“不同意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强制手段说、违背妇女意志说、强制手段加违背妇女意志说等几种观点都不合时宜,我国《刑法》保留以“暴力为基础”的传统强奸罪立法模式正面临着挑战。采纳以“不同意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是世界的潮流,将“未经被害人同意”作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时代的要求。关于强奸罪中同意的认定方式,西方存在肯定模式、否定模式和协商模式,但只有肯定模式反映了权利行使的特点,体现了对性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应为我国所借鉴。

强奸、暴力、不同意为基础、被害人同意、协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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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xJC820001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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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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