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6728.2012.04.007

美国宪法上的“宗教”概念辨析

引用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条款包含“禁止立教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两个条款合力确保政府在各教派之间维持中立,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但何谓“宗教”,宪法并未解释。制宪之初,基督教背景下的美国,多认为“宗教”就是对上帝的信仰,针对宪法中的“宗教”概念甚少异议。随着美国社会宗教多元化,新兴“宗教”层出不穷,各种信仰纷纷出现,有神论的宗教概念显然已无法应对时代的需要,如何区分“宗教”与“世俗”成了宪法上的疑难问题。界定“宗教”概念既要在传统宗教的诸神之间保持均衡,又要顾及人类未来的信仰探索,困难重重。最高法院打破了有神论的宗教观,扩展了传统上的“宗教”概念,但又没能明确具体的“宗教”认定标准,只是在零星的判例中采取就事论事的方法,逐个解决纠纷。联邦下级法院以及州法院尝试通过明确的客观标准来认定“宗教”,裁判纠纷,但观点纷呈,意见不一,且纰漏颇多。学者们亦从不同视角为“宗教”概念的确定献言献策,但追求逻辑的自洽胜于对问题的解决。所以,美国至今未能在“宗教”概念的认定上形成“通说”,美国宪法上的“宗教”概念难题仍悬而未决。

禁止立教、宗教自由、新兴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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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71.26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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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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