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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2.03.006

侵害生命权之丧葬费赔偿研究

引用
丧葬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项目,是指为办理死者丧事而支出的费用,它是因侵害生命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财产损害。现行丧葬费赔偿制度存在规范冲突、体系混乱、逻辑不自洽等缺陷,导致死者最后的“尊严”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其根源在于目前的赔偿实际损失理论和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存在内在的缺陷。丧葬费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具有阶段性特征,应以《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该条款同时明确了其请求权主体应为实际支付丧葬费者。实务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之前的丧葬费赔偿标准存在“定额主义”和“个性主义”两种赔偿模式,“个性主义”下的赔偿标准以实际支出为限。该司法解释生效之后,丧葬费赔偿标准一律采“定额主义”赔偿模式,但这不仅违背填补损害原则,也是对生命权的一种漠视。鉴于司法实践惯性和社会实效的考虑,单纯的“定额主义”赔偿模式应得到矫正,未来的立法应向“相对定额主义”赔偿模式发展。

丧葬费、相对定额主义、死亡赔偿、赔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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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人格权权利范畴论”批准号11FX003;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课题“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研究”CLS-Y1001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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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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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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