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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2.03.002

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

引用
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是法律行为重要的隐含构成要件,尤其是在没有对价制度的法域。它要求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目的在于界定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排除对家庭、社交等行为的法律调整。这些“法外空间”多为国家必须奉行价值中立的领域空间的大与小、张与弛,都映照了国家对社会的容让度与国家的治理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多为法律直接推定,即当事人从事法律调整的行为的,推定其有此意图;反之亦反。但更妥当的方法是在个案中结合行为的情景、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信赖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类型,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使其受法律调整。在“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履行请求权,一方履行的,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情谊行为的施惠人造成受惠人损害的,宜通过侵权法寻求责任减轻的依据。

创设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调整、司法权边界、情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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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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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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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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