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2.01.009
犯罪构成与刑事诉讼之证明——犯罪构成程序机能的初步拓展
犯罪构成的核心,乃定位于犯罪的实体评价机制。然而,如果仅仅将犯罪构成的意义局限于实体层面,就会陷入某种片面。事实上,犯罪构成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整体性的指导观念,在其体系构建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程序主义考量。文章以德日、英美法系为讨论背景,以犯罪构成与刑事诉讼证明的勾连为切入点,尝试对犯罪构成体系的程序价值予以初步拓展,同时为中国犯罪构成体系之改进,提供某种批判性的思路。在作者看来,犯罪构成可谓是指导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框架。这不仅是因为,犯罪构成的要件集合决定了“实体形成”的基本轮廓,从而限定了待证对象的大体范围;也不仅仅是因为,犯罪构成的位阶顺序,规定着举证责任的履行顺序,双方举证责任的转换与推进,正是在位阶体系的轨迹上前行;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犯罪构成的体系结构,决定了形式证明责任的分配界限,制约着证明标准的尺度高低。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证明中的基本问题,都必须回到犯罪构成的层面,才能获得妥当而可靠的解决。
犯罪构成、诉讼证明、推定、类型化、程序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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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法学各部门)
本人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般项目“基于类型思维的刑法解释”之阶段性成果11BFX112;同时也构成复旦大学“985”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建设研究”2011SHKXZD015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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