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语境下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规则研究
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规则源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涉及国际贸易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世界贸易组织(2010年世界贸易报告》首次聚焦这一议题,凸显出自然资源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2011年7月,负责审理“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限制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案”的专家组裁定,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未能满足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规则的适用条件,因而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这一结果迫使中国重新认识世界贸易组织一般例外规则,同时也提醒相关方面,在上诉过程中不仅要以一般例外规则作为主要抗辩理由,还要证明对该规则的援引并不违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序言的基本规定。
贸易与环境、出口限制、可用竭自然资源、资源关税、国民待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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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52(金融、银行)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留学项目”项目2010623112资助,系研究课题“WTO框架下中国参与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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