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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进路:域外比较与中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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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监管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世界各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可以归纳为信义进路与市场进路。信义进路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拓宽信义义务人范围边界与判断其交易主观状态的历史;市场进路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限缩或废除内幕交易认定的主体与主观要件与完善内幕交易客观构成要素的历史。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难以禁止的现实困境,实则是内幕交易行为构成体系逻辑混乱的一个映射,并已对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与责任追究构成妨碍。就内幕交易规制立法体系变革方向而言,我国目前不宜引入信义进路,而市场进路或许更适合我国法制传统和资本市场实际。在市场进路指引下,任何不当使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皆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废除现行法中关于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完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既能推助内幕交易规制立法的功能实现,又可彰显证券法的核心宗旨和基本原则,或为契合本土实际并体现世界最新立法趋势的内幕交易立法改革方案。

内幕交易、信义进路、市场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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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财富活化、规则变迁与公司诉讼的成长》10YJA820019;吉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法律制度实证研究》的课题成果之一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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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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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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