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起诉资格的生成
根据起诉资格的私法模式,救济与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只有那些自身权利受到威胁(或损害)的人才有资格获得救济。然而,此种旨在维护个人普通法权利的私法模式对于规制型国家中大量出现的制定法利益已不敷其用,从而导致体现这些制定法利益的公共起诉资格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确认起诉资格的标准相继体现为不法侵害标准和“当事人遭受损害”条款标准,并且宽泛的“当事人遭受损害”条款标准导致的违宪争议也随着法兰克弗特法官所创造的“私人检察总长”术语而得以消解。
公共起诉资格、私法模式、私人检察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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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江苏省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以及教育部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调控受体信赖利益的司法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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