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比较研究
我国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保险人滥用同意权阻碍保险合同复效,宽松的可保主义模式能够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是否符合复效要求应当采取理性保险人标准。复效合同性质上应为原合同与新告知内容的特殊组合,对新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新告知内容的抗辩应自复效之时起算,而自杀免责期的起算则应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起算。在宽松的可保主义制度下,自动复效阶段的复效时点为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时,可保复效阶段,保险合同复效的时点因情况不同各有差异。
复效、可保证明、复效合同的性质、复效时点
33
D922.284(中国法律)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实施问题研究》11CFX019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