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参与类型再思考——兼议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的反思
犯罪参与类型的设置在本质上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以此为理论基点,在犯罪参与立法上形成了一元参与体系与二元参与体系。在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之下,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代表的实质客观说形成了正犯界定的实质化倾向,但此种理论学说完全颠覆了其赖以建立的前提即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之间的制度性区别。我国刑法学界传统观点在共犯人类型上形成的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的认识过于表面化,对于犯罪参与类型与构成要件之间的关联应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犯罪参与类型、限制正犯、犯罪支配、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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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法学各部门)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比较法视域下我国共犯论体系之建构与完善”10YJC820130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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