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法律制度运行机理及其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慈善信托作为结集慈善资源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历经百年,理应得到长足发展,然而现实中,其在全球的发展并不理想,与制度设计初衷反差较大。慈善信托作为从英美国家借鉴引进的法律制度,基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传统与不同的福利体制,其植入中国社会面临着诸多障碍。慈善信托制度的根基在于信用,如果信用不被视为社会基本行为准则,那么该项制度则很难发展起来,这就是慈善信托制度现阶段无法在中国植根、发展以及进一步以法律形式确定的根本原因。从具体实践层面上看,慈善信托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在一定张力,无论是在设定主体上、信托财产属性上、设立程序上,还是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驱动力上,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与滞后。目前,我国正在起草《慈善事业法》,鉴于慈善信托制度缺乏在我国建立与发展的原初动力与条件,因此现阶段不宜在《慈善事业法》中规定该项制度。
慈善信托、公益信托、信用、慈善事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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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51(金融、银行)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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