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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以美国商标法上的戏仿为视角

引用
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戏仿、商标权、言论自由、可替代的传播手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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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71.21

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言论自由的一般理论”项目支持,同时本文是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侵害商标权判定标准研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二批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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