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证据规则关系之考察
作为美国联邦宪法基本条款的对质权,与作为英美证据法基石的传闻证据规则,虽然在要求证人亲自出庭提供证言并接受质证方面具有一致性,但由于纷繁复杂的传闻例外规定的存在,二者在适用中又常常发生矛盾,折现出刑事司法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多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着力寻求解决二者关系的最佳方案:从蕴含多种可能性的含混期开始,到将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规则进行联姻的一致期,再到将二者截然分开的分离期,在这一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完成了一次重大转身。尽管目前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规则关系的界定符合历史事实和立法者的本意,但其内部仍然存在的重大分歧依然能够体现出来,这并不是一个追求事实真相的过程,而只不过是不同时期、不同立场下的价值权衡和选择。
对质权、传闻证据规则、传闻例外、根深蒂固的例外、证言性陈述
D913(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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