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践样态的一个解析——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2010年四个工作报告为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供代表审决,代表们依据什么来评判该报告则是宪法实践中必需解答的问题。如果认定代表的评判标准与工作报告起草依据同根同源,那么显然不能将常委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基准;因为计划做什么是对象而不是依据。判断常委会一年工作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宪法》第67等条文意旨。按照这些规范来论断常委会四个报告,结论是它实际所做的与宪法规定职责有差异。需要改正工作目标对宪法的偏移,使报告尽可能符合宪法要求。
常委会工作报告、宪法实践样态、《宪法》条文
D6(中国政治)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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