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入宪”模式比较研究
各国宪法对海洋入宪问题采用了“海域”和“海权”各自分立、结合并存等迥异的立法方式。海域立完模式又进而分为概括宣告式、地名罗列式、条约依据式等六类,“海权立宪模式”则又分为分层式、授权式、专列海洋资源式三类。海洋入宪时机集中选择在海洋权益纠纷高峰期。中国与邻国海权纠纷凸起,维护海权急需宪法依据,海洋入宪的时机已经成熟。宜采用“海域”与“海权”并存的方式,并以授权式规范为主实现海洋入宪。
海洋法、宪法、海域、海权
F724.783(中国国内贸易经济)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