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解释对传统条约解释规则的影响和发展
条约解释是国际法上的重要问题。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至33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传统的奈约解释规则。实践中,《联合国宪章》的解释对于传统条约解释规则多有突破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章解释过程中除运用传统方法外,还形成了“暗含权力”和“机构嗣后实践”等新方法;第二,各种传统条约解释方法在运用于宪章时,相互地位关系较之一般条约解释有所不同;最后,存在于条约解释中的解释与修改、解释与新规则创制的关系问题,在宪章解释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宪章自身的特殊性质是形成上述特点的根本原因。宪章解释丰富和发展了传统条约解释理论和实践,为条约解释提供了全新的样本,拓宽了条约解释在现代国际法学研究中的领域。
《联合国宪章》、条约、条约解释
D813.2(国际关系)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5-14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