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中农民留种行为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互动过程中,农民留种行为从一种传统农业生产习惯转变为法律权利。尽管种子特性局限了知识产权制度功能,但种子企业普遍采取特许合同的做法却有抹杀农民留种行为之虞。当农民期望通过州立法进行干预,却发现州立法提案存在合宪性疑问。妥善解决农民留种行为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应当置于整体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考量。就我国而言,应当认识妥当规范农民留种行为的必要性,在农业领域更新知识产权理论,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体系。
农民留种行为、留种权、种子特性、知识产权制度、合宪性
D923.4(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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