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述评
由于放弃了其早期持有的制定法实证主义,萨维尼关于解释对象、目标和方法的观点与其早期差异明显;法律适用过程也必须是一种“反向还原”的过程,此过程可通过“具体概念”或“类型”作为中介而得以实现。在哲学中,直观和建构始终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在萨维尼的理论中,直观与建构也连接起来,法律体系由此就是一种有机的开放体系,它并非制定法规定的单纯集合,而法律制定、法律适用和法学研究也是一个直观一建构一直观的统一过程。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与概念法学的法学方法论因此存在很大的差异。
萨维尼、法学方法、体系建构、有机
D90;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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