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基本制度的正当性论证——一种以主体为基点的研究
根据对现代契约法基本矛盾的不同立场,契约法正当性理论分为道义论和目的论两脉.这两种理论都不能合理论证被普遍认同的契约法基本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的理论根基都是单一主体:前者是单一的抽象化原子论的主体,后者以单一的情境化交互性主体为基础.以具有双重属性的主体--罗尔斯理论中的道德主体--作为基点,可以推导出衡量契约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契约法正义原则,这些正义原则能够给契约法基本制度提供充分的正当性论证.
契约法基本制度、正当性论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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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K24
201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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