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试结论中有效与无证据资格的冲突
在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侦实践中,或明或暗地存在着心理测试结论的有效与无证据资格的冲突.本文深入研究了该冲突的表现形式,揭示了本质,提出了如下观点:心理测试技术不能被界定为一项新的科学技术;只允许设立少数心理测试机构以鼓励科学探索,测试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保持严格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心理测试技术只能在严格遵循科学道德和司法道德的前提下,试用于刑事侦查中;在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及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中等要禁止使用心理测试技术.
心理测试结论、有效、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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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
201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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