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不动产担保权制度研究
1907年<瑞士民法典>制定公布以前,瑞士各地存在着60多种不动产担保权形态.但经<瑞士民法典>的起草者欧根·胡贝尔的"统一",最后颁布的<瑞士民法典>仅规定了地租证券、抵押债务证券和登记担保权(土地抵押证券)三种不动产担保权形态.它们实行公示原则、特定原则、顺位确定原则、独立原则及流通性之确保原则.<瑞士民法典>规定的这三种不动产担保权类型及所采行的原则,对于完善我国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瑞士民法典》、地租证券、抵押债务证券、登记担保权(土地抵押证券)
31
D92;DF5
200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