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事实到法律规范——作为社会实践的法律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一种法哲学传统认为是由于法律所内蕴的自然、神谕、理性及道德等内容,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本身就是行动的理由,并试图将法律的规范性溯源至主权者创制法律的行为这一社会事实.因此,它的一个理论任务就是论证如何从社会事实推出法律规范.边沁、奥斯丁与哈特都分别进行了努力,但都各有缺陷.而如果以承认规则作为理论工具.以社会成规论与共担合作性行动理论作为运思资源,就可以很好地论证出社会实践如何产生法律规则,从而为这个法哲学的元命题提供一个具有解释力的说明.
规范性、社会成规、共担合作性行动、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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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TP2
作者主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法的规范性与权威:法律实证主义的新发展》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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