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研究的实证化思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界定为例
犯罪客体(法益)在犯罪构成中的要与不要的地位之争,可以还原为主张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之争;犯罪论体系的科学与否,不能用自己来检验自己,只能用实践效果来检验;犯罪客体的根本问题是对分则个罪客体的实证化、精确化问题;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可界定为"他人的不愿意接触淫秽信息的权利".按这一思路,该客体对本罪中的传播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具有具体的规范解释的效果.
犯罪客体、法益、实证化、实用主义、解释论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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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司法部项目"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03SFB2032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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