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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让与条款效力之比较研究

引用
对于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约定而转让债权的效力,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从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判例及国际公约之规定的比较法考察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则,即它们都将禁止债权让与条款对让与人的效力、与对受让人能否有效取得受让债权的效力及其对让与合同效力的影响三方面予以了区分.对此我国应予以借鉴,在未来的民法典债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让与条款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不影响让与合同的效力,但该约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完全有效.禁止从权利让与的约定也应遵循同样规则.如此,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又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债权让与、禁止让与条款、对抗主义

30

D92;DF5

司法部2005年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05SFB3015

2009-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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