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于《WTO政府采购协定》之义务及我国因应
以承诺为基础在国内法制中转化适用GPA协定是协定加入国的一般义务.过往加入国通常采取符合本国宪政体制和经济竞争实力的承诺、建立或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统一法制体系来践履GPA义务.我国在加入GPA协定时除遵循一般规律外,还应采取对国有企业是否作为政府采购实体作出恰当承诺、统一政府采购法制、充分利用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和有关"空置条款"等措施来对接GPA协定.
GPA协定、缔约国、义务、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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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F74
卫生部和国家药检局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对中国医药行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课题成果之一,并为湖南省国际法重点学科所资助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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