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保险体制下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的责任比较研究
机动车造成的风险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方式而出现的无法消除的风险,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依靠传统的侵权法上的过失责任体制已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仅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严格责任也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最好的办法是,根据不同的国情,将一种适当的责任体制与完善的保险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道路交通法>目前采用的大体上属于德国模式,但在细节上,尚有太多的缺漏、争执的问题和发展的空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法、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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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F75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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