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权制衡原则审视羁押权之归属
权力分立制衡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刑事司法权力运作的基础,对于受指控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就国际公约与欧、美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论,纠问式侦查构造已日渐式微,检察官无羁押权为各国立法之通例.如果检察官已经行使侦查、公诉职权,就不宜再在侦查程序中担当预审法官,也不应当享有羁押决定权.我国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应当温和而渐进地进行,在保障受指控人的听审权与救济权利的前提下保留检察官羁押权,引入事后审查制由中立法院对羁押进行事后复审.
分权制衡、羁押权、侦查构造、预审法官、听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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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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