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以法国不动产征收作为比较对象
公共利益本质是一个程序问题,其内容的界定与保障只有在一个完整的程序中才能进行.我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界定公共利益的规定存在弊端,理论倡导各级代议机关确定公共利益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立法国情,建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协商机制在现有制度下不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应建立司法机关对征收程序的介入机制来实现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合理限制,从而实现征收的公共利益.法国法中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保障征收程序符合公益的制度,同时,为防范法官权力扩张而对法官权力的主客观控制的做法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值得我们借鉴.
公共利益、不动产征收、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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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资助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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