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之本质的事实状态性定位
有关债的本质理论界有两种学说,即纯粹义务说与责任效力说.但是此两种理论皆无法解决自身的理论周延性问题,同时也无法解释合同法实践中的诸多理论难题.将债的本质认定为一种事实状态性的法律关系,既可以发挥其对私法自治、公正秩序等价值的保障作用,同时也可以解决关于诸多相关具体制度如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自然之债与无责任之债的认同等问题.同时,债的本质的事实状态性定位对于解决我国<合同法>第132条的理论困境也有重大意义.
债、债之本质、给付说、责任说、事实状态性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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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4;H0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科技发展与人文精神"项目985-HUST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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