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目的与犯罪论的实质化——"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机制
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应由刑法目的与任务决定,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应由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刑法>第3条"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使刑法目的、任务与罪刑法定原则各自应承栽的刑法机能被混同和单一化为社会保护,并由此注定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先天缺失.针对体现入罪机能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通过犯罪论的实质化对刑罚规范和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进行解释,将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尚未达到可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以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从而实现经典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区分刑法目的、任务与原则各自不同的机能使命.
刑法目的、刑法任务、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犯罪论、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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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2
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质的犯罪论"07BFXO56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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