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7.06.012
著作权拒绝许可行为的竞争法分析——欧洲法院IMS案判决研究
著作权的排他性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如果权利人同时是一家支配企业,则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竞争法的制约.根据欧洲法院IMS案判决,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拥有支配地位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其著作权向竞争者授予许可,否则,其拒绝许可行为即构成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三个条件包括:(1)拒绝授予许可阻碍一种新产品的出现,而对这种产品,存在着潜在的消费需求;(2)拒绝授予许可没有合理理由;(3)通过拒绝许可,著作权人消除了二级市场上的所有竞争.这套标准很好地协调了著作权与竞争法的关系,更好地揭示了二者在维护创新目标上的一致性.
著作权、拒绝许可、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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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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