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7.05.014
试论民法中的保护义务——"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之反思
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下,当事人在契约发展过程中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难以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济.百年来,两大法系通过判例和学说创设了旨在保护契约发展过程中受害人完整利益的法定义务.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中,如何对这种义务进行合理的定位,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现行法上已有的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将二者统一于民法上的保护义务,并与契约法上的给付义务和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共同构成基本的民事义务体系.同时,从这种民事义务体系出发,形成以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及违反保护义务的责任为三大支柱的民事责任体系,以修正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之不足.
保护义务、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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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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